網友咨詢:
1.請問危廢處置公司處理危廢后產生的成品鐵、膠料是否有檢測標準?
2.請問危廢公司的法人更換后,危廢許可證等證件是否需要同時更換?
回復:
您好,問題依次回復如下:
1、《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》規定,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過程產生的廢金屬(772-003-18),用于金屬冶煉的,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。
產品管理相關事宜,請向業務主管部門咨詢。
2、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十一條規定,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、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,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。
第二十二條規定,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給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的,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。
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!
內容轉自:廣東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回復時間:2022-04-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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